出入人罪
詞語解釋
出入人罪[ chū rù rén zuì ]
1.猶言枉斷人罪
引證解釋
1.猶言枉斷人罪
引 宋 王禹偁 《用刑論》:「後以製誥舍人領廷尉,朝夕閲視,亦少詳矣。然見其用刑與古相戾,何者?今法吏所禁之切者曰:‘故出入人罪而已。’」
引 《金史·章宗紀四》:「諸按察司體訪不實,輒加糾劾者,從故出入人罪論。」
引 《明史·刑法誌一》:「有依此律出入人罪者,以故論。」
引 明 何良俊 《四友齋叢說·續史》:「都禦史王文諂事振(王振),乃誣公出入人罪,繫獄當死,人皆危之。」
網絡解釋
1.出入人罪
釋 若司法官不依律斷罪,適用法律錯誤,以致造成「出入人罪」’的,要依律追究司法官的刑事責任。所謂「出罪」是指把有罪判為無罪或重罪判為輕罪,所謂「入罪」指把無罪判為有罪或輕罪判為重罪。司法官故意出入人罪的,依律處刑;過失出入人罪的,減等處罰。唐律作此規定,意在強調加重司法官的責任,以保證法律的統一適用,減少冤案的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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詞語組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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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人罪造句
- 1、在行為人為了單位利益而出入人罪、枉法裁判的場合,同樣構成徇私枉法罪。
- 2、隻有這樣,才能杜絕司法實踐中利用共犯罪名任意出入人罪的現象。
- 3、那二人見王直已是奄奄一息,料定他說不出話來,便當街妄口巴舌出入人罪,說他是不赦死犯,又說誰能一腳踢死他,便將踢人之集全數給誰。
- 4、通過對其中有關「出入人罪」方麵的規定作一點介紹並進行簡要評價,可以對中國司法實踐的現狀提出一些建議。
- 5、因此,出入人罪的立法當特別慎重。
- 6、法律的作用本就應限製和約束權力,即使是針對所有人的刑法,也有防止司法權力隨意出入人罪的意義,而訴訟法更是為約束司法處置權按特定規矩行使。
- 7、否則,如果事實證據允許自由選擇認定,那麼訴訟發現案件真實的任務就無法實現,甚至會成為權力主體隨意出入人罪的理由。
- 8、司法參軍枉法曲斷、出入人罪非但麵臨巨大的輿論壓力,還會受到法律的嚴懲。
- 9、司法程序被丟棄、審判完全變成出入人罪的工具時,法律其實已毫無意義,有法與無法、良法與惡法已經無法區分。
- 10、可見,曆代對於司法官出入人罪有著非常嚴格且細致的法律責任製度,其間體現出防止冤錯的鮮明價值取向。
- 11、是交易司法公正,還是交易陳的清白,或是交易政府的權力,可以出入人罪,予取予奪?對此,處置辦恐怕難以回答。
- 12、假案,是對事而言的,即把一個不存在的「事實」作為一個犯罪案件;所謂錯案,是就結論而言的,即違背了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的原則,出入人罪。
- 13、如此認定職務犯罪的錯誤在於自覺或不自覺地將認定犯罪的大小前提倒置,容易導致隨意出入人罪的危險。
- 14、明明是出入人罪的「葫蘆僧」,反倒被塗抹成了為民做主的「青天大老爺」。
- 15、反之,司法參軍枉法曲斷、出入人罪非但麵臨巨大的輿論壓力,還會受到法律的嚴懲。
- 16、作為出入人罪、掌握刑罰的司法機關,如果連是否批捕這種有明確書麵手續的事都不講真話,這隻能讓公民背生寒意,嚴重損害司法公信。
- 17、可見,製度技術完全被一套心性理論所取代,而這種心性理論,又缺乏可操作的基本尺度,其結果是數千年來冤獄不斷,出入人罪盛行。
- 18、罪刑法定原則要求犯罪與刑罰都由法律明確規定,不得出入人罪,濫施刑罰。
- 19、「辦案要辦鐵案,數量要服從質量,不能出入人罪。
- 20、而如果確實因此有加重或減輕罪名情節的,就要按照「故出入人罪」來進行處理,反坐所出入的罪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