康熙字典
卷别正文・子集下
部首刀部
康熙筆画6畫 部外 4畫
《集韻》同“刑”。《說文》:罰辠也,國之㓝罰也。从井刀,刀守井,飮之人入井,陷于川,守之,割其情也。《韻會》:《復古篇》(當為《復古編》)云:刑,从刀,开聲,剄也;㓝,从刀、井,㓝,法也──今經史皆通作刑。
說文解字
說文解字
卷别卷五下 位置第162頁,第6字
反切戶經切
罰辠也。从丼从刀。《易》曰:「井,法也。」丼亦聲。
楊樹達《積微居小學述林》以為「㓝」字左像棺形,「㓝罰字無可象,故以棺形表死刑,从刀則示刀鋸之刑。」
《說文新證》:「『刑』、『㓝』應該是同一個字。刑字是從荊字分化出來的。荊字本來作『』形,其後加『井』聲,變成从刅,井聲;既有井聲之後,『刅』形就類化為『刀』形。在周金文中,『㓝』字既可以表示荊楚的『荊』,也可以代表刑罰的『刑』;同時還可以假借為『形』、『邢』等。」
說文解字註
罰辠也。
假借爲典字。
从刀丼。易曰:丼者法也。
此引《易・說》从井之意。井者法也。葢出《易・說》。司馬彪《五行志》引《易・說》同。《風俗通》亦云:井者,法也。節也。《春秋元命包》曰:,刀守井也。飮水之人入井爭水。陷於泉。刀守之。割其情也。又曰:网言爲詈。刀守詈爲罰。罰之爲言內也。陷於害也。已上見玄應《大唐衆經音義》,徐堅《初學記》。夫井上爭水。不至用刀。至於詈駡當罰。五罰不用刀也。故許以罰入《刀部》。謂持刀駡詈則應罰。以㓝入《井部》。謂有犯五㓝之辠者則用刀法之。同一从刀。而一系諸受法者。一系諸執法者。且从井非爲入井爭水。視《元命包》之說。正如摧枯拉㱙。安置妥帖矣。故其書百世師承可也。
丼亦聲。
戶經切。十一部。按此㓝罰正字也。今字改用。者,剄也。見《刀部》。其義其音皆殊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