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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ān

三互法


拼音 sān hù fǎ

簡拼 SHF

詞語解釋

三互法[ sān hù fǎ ]

1.東漢選任地方官員,為防止結黨營私,規定凡婚姻之家及幽冀兩州人士,不得交互為官,稱三互法


引證解釋

1.東漢 選任地方官員,為防止結黨營私,規定凡婚姻之家及 幽 冀 兩州人士,不得交互為官,稱三互法。 《後漢書·蔡邕傳》:「初,朝議以州郡相黨,人情比周,乃製婚姻之家及兩州人士不得相監臨。至是復有三互法,禁忌轉密,選用艱難。 钜野,漢 時屬 山陽郡

幽 冀 二州,久缺不補。」

李賢 注:「三互,謂婚姻之家及兩州人不得交互為官也。謝承《書》曰:‘史弼遷山陽太守,其妻钜野薛氏女,以三互自上,轉拜平原相’是也。」


網絡解釋

1.三互法

東漢桓帝時製定的回避規定。《後漢書·蔡邕傳》:「初,朝議以州郡相黨,人情比周,乃製婚姻之家及兩州人士不得對相監臨。至是複有三互法,禁忌轉密,選用艱難。」李賢注:「三互謂婚姻之家及兩州人不得交互為官。」按原定辦法隻說「不得對相監臨」,所限僅為同等官職,如甲郡人任乙郡守,則乙郡人不得任甲郡守,桓帝時的三互法擴大限製範圍,故有選用艱難的情況。該法的詳細規定,史載不詳。

三互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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