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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iūshěn

秋審


拼音 qiū shěn

簡拼 QS

詞語解釋

秋審[ qiū shěn ]

1.明清兩代在秋季複審各省死刑案件的一種製度,由司法部門審核案件,奏請皇帝裁決

餘經秋審。——清·方苞《獄中雜記》

經秋審入矜疑。

a judicial system of rehearing provincial cases of capital punishment in autumn in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引證解釋

1.古代複審死刑案件的一種製度。因於秋季舉行,故稱。 清 製,各省於每年四月,對判處死刑尚未執行的案犯,再行審議,分為「情實」、「緩決」、「可矜」、「可疑」四類,報送刑部。秋八月,刑部會同大理寺等,對上述原判死刑的四類案件集中審核,提出意見,最後奏請皇帝裁決

《清史稿·穆宗紀二》:「諭停本年秋審,朝審勾決。」


國語辭典

1.古代各省死罪人犯,至秋季由刑部覆核定罪,在秋後處決,稱為「秋審」

《六部成語注解·刑部》:「秋審:當時立即處斷,謂之熱審。其餘各案統請刑部核議奏明定罪,每年秋後處決,謂之秋審。」


網絡解釋

1.秋審

秋審是清朝的一種審判製度,從明朝發展而來。明朝的朝審製度被清朝繼承後,又有了發展變化。清朝將朝審發展為兩種,即朝審和秋審,但這兩種審判方式形式基本相同,隻是審判的對象有區別。

秋審的對象是複審各省上報的被處以死刑的囚犯,而朝審則是複審刑部在押的死刑犯。審判官的組成是相同的,都是中央各部院的長官。朝審和秋審的區別還在於時間上,朝審要早一些。

相關漢字

近音詞、同音詞

詞語組詞

相關詞語

秋審造句

  • 1、三年大比充監試官,大計充考察官,秋審充主稿官。
  • 2、八月,減朝審、秋審緩決三次以上刑。
  • 3、曾奉派總辦秋審,充律例館纂修,往各省複查案件,申理冤屈,明正典刑,受仁宗數次嘉獎。
  • 4、重大事件的題奏,如秋審徑由直督具本,而無須府尹會銜。
  • 5、秋審勾決,自可不勾,然後再找個機會,譬如皇帝大婚加恩,便可減刑,甚至釋放。
  • 6、以秋審失出,罷職,留治糧餉。
  • 7、而清朝的三司會審、九卿會審、秋審、朝審都是專案組辦案的典型形式。
  • 8、在以往的研究中,有的學者認為明清的朝審和秋審是現行死緩製度的萌芽形式,也有的誤將二者等量齊觀。
  • 9、清製,凡判決死刑的罪犯監候處決者,於秋審及朝審後,開具名冊案由,奏請予勾,其經禦批勾除者,即照原判處決,謂之勾決。
  • 10、秋審平允,複邀褒獎。
秋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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