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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ányán

蠶鹽


拼音 cán yán

簡拼 CY

詞語解釋

蠶鹽[ cán yán ]

1.五代至南宋政府在農村按戶配售食鹽的製度。二月育蠶時按戶配鹽,六月新絲上市,繳納夏稅時收錢,故稱


引證解釋

1.五代 至 南宋 政府在農村按戶配售食鹽的製度。二月育蠶時按戶配鹽,六月新絲上市,繳納夏稅時收錢,故稱

《資治通鑒·後晉高祖天福七年》:「先是河南、北諸州官自賣海鹽,歲收緡錢十七萬;又散蠶鹽斂民錢。」

胡三省 注:「蠶鹽所以裛繭。唐天成二年,敕:每年二月內一度俵散蠶鹽,依夏稅限納錢。」

宋 陸遊 《村興》詩:「園丁上牛米,村婢博蠶鹽。」

《續資治通鑒·宋太祖建隆二年》:「官鹽闌入禁地貿易至十斤,煮鹻至三斤者,乃坐死。民所受蠶鹽入城市,三十斤以上者,奏裁。」


網絡解釋

1.蠶鹽

五代至南宋,官府在農村實行按戶配售食鹽的製度。李燾《續資治通鑒長編》卷一八:「以官鹽貸於民,蠶事既畢,即以絲絹償官,謂之蠶鹽。」五代後唐就有了這種配售製度,宋代繼續實行。蠶鹽的配售辦法是「以版籍度而授之」。就是按照農村戶籍配給食鹽,在征收夏稅時,農民用絲絹(後改為折錢)向官府繳納;並規定不許貨賣,不許帶入城市。這種製度,在距離產鹽區較遠的農村,有著保證食鹽供應的作用。但在蠶鹽折價上出現流弊:原來規定每斤蠶鹽折錢一百文,改為以糧輸納,一百文折繳小麥二鬥五升,再以麥價按每鬥一百四十文計算,這一來每斤蠶鹽就要繳三百五十文。官府這樣套折,弊竇叢生,使農民不勝負擔。在慶曆元年(1041年)以後,行銷海鹽,情況有了變化,《宋史·食貨誌下三》:「自是諸州官不貯鹽,而百姓蠶鹽歲皆罷給,然使輸錢如故。」就是說,官府不再向農民分配食鹽,卻仍舊向農民收取鹽錢。

相關漢字

近音詞、同音詞

詞語組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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蠶鹽造句

  • 1、所有折博,並每年人戶蠶鹽,並不許帶一斤一兩入城,侵奪榷糶課利。
  • 2、又在鄉村創蠶鹽錢,於二月將鹽賒給鄉村人戶,五月絲蠶收獲時收回鹽錢,並嚴禁鄉村人戶將食鹽倒流城鎮。
  • 3、建隆二年,始定官鹽闌入法,禁地貿易至十斤、鬻堿鹽至三斤者乃坐死,民所受蠶鹽以入城市三十斤以上者,上請。
  • 4、應食顆鹽地界,防鄉村私鹽進城,損害城內官課,規定不論食鹽蠶鹽,不許攜帶一斤一兩入城,犯者,一兩以上至一斤,買賣人各杖八十。
蠶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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