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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ǒngtián

永業田



詞語解釋

永業田[ yǒng yè tián ]

1.田製名。也稱世業田。田製名。也稱世業田。舊時稱私有土地為永業田或世業田


引證解釋

1.田製名。也稱世業田。 北魏 行均田製,每男夫授桑田二十畝,身沒不還,世代承耕,故稱永業田。 北齊、隋、唐 沿用此製,但授田多少不等。 唐 中葉以後,土地兼並激烈,此製名存實亡。 宋 太平興國 以後,凡人民所墾田即為永業田,不複有畝數的限製

2.田製名。也稱世業田。 隋 唐 兩代,自諸王以下,至於都督或散官五品以上,按等級分授永業田,子孫世襲,皆免課役。參閱《魏書·食貨誌》、《通典·食貨誌》、《隋書·食貨誌》、《新唐書·食貨誌一》

3.舊時稱私有土地為永業田或世業田


國語辭典

1.北周、隋、唐時所施行的田製之一。每丁授予桑田若幹,種植定量桑、榆、棗,依法課稅。因可世代承耕,故稱為「永業田」


網絡解釋

1.永業田

永業田亦稱「世業田」。(1)「世業」之名最早見於北魏。《魏書》卷一一○ 《食貨誌》載北魏均田令:「諸桑田皆為世業,身終不還。」北齊時,改稱桑田為「永業田」。《隋書》卷二四 《食貨誌》載河清三年(564年) 均田令:「又每丁給永業田二十畝,為桑田……不在還受之列。」此外,還有請墾官荒田製度,規定「職事百姓請墾田者,名為永業田」,擴大了永業田的範圍。唐代永業田分為兩種。一種是官僚貴族永業田。開元二十五年 (737年) 均田令規定王公以下,職事官、散官、勳官均按爵位、品級受永業田,各有等差;凡官、爵、勳兼有者,則擇其標準高者給予,不重複計算。親王受100頃、職事官一品60頃、上柱國30頃為最高額,以下遞減,至男爵、職事官從五品尚有5頃,武騎尉30畝。天寶十一年 (752年) 規定六品以下也受永業田。另一種是一般民戶的永業田。開元 (713—741) 間的兩次詔令規定: 21歲至59歲的丁男,18歲以上的中男給永業田20畝。丁男、中男以外的人為戶主者,也給永業田20畝。工商業者受永業田10田 (狹鄉不給),官戶受永業田20畝。永業田均用於種桑、榆、棗樹。永業田有餘可出賣,不足可買入。民戶有身死,家貧無以供葬者,可聽賣永業田。五品以上勳官的永業田可聽其買賣。(2) 習慣上對私有土地的稱呼。


英語翻譯 Yip Yip tin

相關漢字

詞語組詞

相關詞語

永業田造句

  • 1、封地就在大興不遠處,鹹陽縣附近,八百畝,其中永業田三百畝,食邑甚至有六百戶。
  • 2、唐代土地私有權的形態包括永業田、園宅墓田、寺院土地。
  • 3、就這樣王明和王烈一起到縣衙裏把手續辦了,王明也領取了屬於自己的五畝永業田的田契。
  • 4、茲有蘇氏男寧,年少忠勇,資質卓越……遂加正五品上三原開國縣子,封定襄道行軍長史,賜永業田八百畝,食邑五百戶,實封一百五十戶,欽此!
  • 5、露田死後歸還政府,永業田可以傳給子孫。
  • 6、永業田皆傳子孫,不再收還。
  • 7、永業田不歸還,露田在受田者死後歸還。
  • 8、唐時無論職事官或勳官、散官,均可按官品zhan有不同數量的永業田,職事官還可按品zhan有不等數量的職分田。
  • 9、民戶原有的永業田,在不變動所有權的前提下,計算在已受田內,充抵應受的永業、口分額。
  • 10、北齊每丁給永業田二十畝,為桑田。
  • 11、封爵的主要經濟權益是憑爵品獲得永業田
  • 12、隋丁男、中男永業田皆遵北齊之製。
  • 13、行健並舉發武宏強占農民永業田,征收銅鐵各款。
  • 14、在均田製度下,唐代職事官、散官、封爵、勳官等均可按品級受職分田和永業田
  • 15、秦國的各級爵位,每一級都有相應的待遇,年奉祿米的多少,在行軍打仗時的夥食,享有永業田的數量,宅邸的大小等等,都有相應的規定。
  • 16、王易點點頭,他知道唐初的土地政策,丁男及十八歲以上的中男每丁授永業田二十畝,口分田八十畝,年老及殘廢者口分田減半,女子也有一定的田畝授分。
  • 17、永業田不須歸還,露田在耕田者死後要歸還國家。
  • 18、掌園宅、口分田、永業田及蔭田,後廢置不定,不設時,職歸司戶。
  • 19、自此更桑、麻田為永業田
  • 20、六品以下官退休雖不拿祿米,但額外賜永業田
永業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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